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粤环办函〔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1年4月至12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112个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经核查发现,112个建设项目的验收中需要重新组织验收或涉嫌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查处的有65个,需要修改报告后上传全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的有47个,主要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项目的规模及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动、验收报告的基础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及遗漏,验收结论不合理等问题(详见附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规模。部分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结论可信度低。部分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未严格按照要求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导致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个别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地方政府作了环境保护拆迁承诺,但项目落地后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存在不按期兑现情形,如: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工程存在环境保护拆迁进度缓慢问题。部分验收报告存在直接抄袭环评文件数据,描述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在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下出具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设项目的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未按要求重新报批环评,基础数据明显不实(监测数据涉嫌造假),内容存在重大缺项及遗漏(如主要排污口、污染因子监测漏项等)等问题。请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通报发现问题,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同时,举一反三,持续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请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对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督促其及时开展重大变动判定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本次核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按期完成整改工作。(联系人及电话:杨淑琼13926266164、黄惠莹1343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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